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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4-22来源:作者:点击:

民营经济是推动自贡振兴发展的中坚力量,是老工业城市转型突破的重要动力。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决策部署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8〕30 号)精神,提振民营企业信心、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到 2022 年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 70%,民间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到 70%以上,在继续深化落实《自贡市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政策措施》基础上,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1.降低税负成本。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民营经济纳税人按上限享受增值税起征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对纳税困难的企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争取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对纳税信用评定为 A 级的企业两年内免税务稽查,B 级减少税务稽查频次。建筑类企业在市外承包工程项目增值税转到本市缴纳的,地方留存部分 50%奖补企业。

2.降低用工成本。落实国家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政策,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费,企业补缴养老保险欠费除个人部分外,其余欠费暂缓收取利息、滞纳金。允许企业在规定基数5%—12%范围内实行差异化配缴住房公积金。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按规定给予企业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的岗位补贴。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

3.降低用能成本。推进服务业企业水电气与一般工业企业同价,生活类物业服务企业水电气与普通居民同价。减少办电环节和政策性收费,低压非居民用户供电企业办电环节时间减至 7天内,10 千伏减至 60 天内,实行低压新装、增容小微企业“零成本”接电。全面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下调 10%”政策,减少停电时间和次数。支持企业“打捆”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业务。缩短企业天然气、电力预付款结算周期,降低预付款额度。减免燃气工程安装费、季节差价。扩大页岩气就地利用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天然气用户改转供为直供。

4.降低用地成本。企业在租赁土地上经批准修建的建筑物,可依法办理永久性建筑物审批手续和正式产权登记。企业租赁生产厂房或其他闲置厂房进行生产经营,年营业额 500 万元以上或年缴税总额 10 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给予每户每年不超过 20 万元的补贴。鼓励类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 70%执行。社会资金投资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养老等营利性项目可按不低于公共管理和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 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非营利性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直接划拨。鼓励企业利用存量土地新建厂房或增加原厂房层数,对新增的厂房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利用存量房产从事众创空间、文化创意等新产业、新业态,经审核同意后,5 年内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5.降低物流成本。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正常装载合法运输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实行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对标准化城市配送车辆和新能源物流车给予入城和通行便利。对区域性总部机构注册在自贡的物流企业首次被评定为国家 A 级的,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规范涉企收费。对工业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 20 元/平方米包干收取。工程建设领域投标保证金在招投标合同签订 5 日内全额退还,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最高为 5%,对信用优秀民营企业实施免缴,良好民营企业可使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或商业担保函代替现金缴纳。规范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的收费标准,禁止强制企业付费参加考核评比、表彰表扬等。

7.加大信贷支持。扩充“民营企业应急周转资金”规模到10 亿元、“提升贷”资金规模到 10 亿元,推动“提升贷”“周转贷”覆盖所有民营企业,加大总规模 40 亿元产业基金向中小微企业倾斜力度。建立银行业绩考核同支持民营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挂钩的机制,落实财政金融互动奖补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加大信贷投放。鼓励金融机构不盲目抽贷断贷,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简化转贷手续。鼓励金融机构依据政府采购合同向中标民营中小企业提供无抵押担保的融资服务。

8.拓宽融资渠道。设立 10 亿元企业纾救基金,成立 1 亿元彩灯产业基金。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资本市场融资的,补助 100 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补助 50 万元;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首次挂牌的,奖励不超过 5 万元;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迁回我市的,奖励 100 万元;经股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我市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补助 30 万元,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补助 5 万元。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融资规模 1 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 万元融资利息补贴。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5000 万元以上,给予单户债权机构最高 500 万元奖励。

9.创新融资服务。支持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担保费率不超过 1.5%的,财政按担保额的 1%给予补助,国有担保机构执行担保费率控制在 1%以下,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为民营企业提供单笔 300 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不收取贷款保证金。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存货、设备、订单、金融资产等质押融资,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风险补偿和评估机制,推广“贷款+保险保证+财政风险补偿”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新模式。鼓励金融服务模式创新,推广“园保贷”等分险模式,支持建立政银企担(保)多方合作的融资分险机制。

10.壮大企业主体。制定奖励办法,对获得全国、省级以上荣誉称号或百强民营企业的,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奖励。开展“自贡市百强民营企业”评选,对入选企业制定“一企一策”扶持方案,对前 10 名每户给予 30 万元奖励。对在收购、并购完成后一个纳税年度新增入库税金 200 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给予不超过100 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以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合资合作等方式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公司产权多元化。力争三年内 60%以上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11.推动创新发展。符合条件的科技型民营中小型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企业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技术攻关、产品开发、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合作,可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 10%给予补助,每户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企业牵头制定国家标准、全国行业标准的奖励 8 万元,省级标准的奖励 6 万元。运用技改贴息、综合奖补等专项扶持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每户最高补助 500 万元。

12.参与军民融合。推动企业积极参与省军民融合型大企业大集团和军民融合创新成长型企业评定,对首次纳入的企业分别奖励 20 万元和 10 万元。民营企业首次取得保密单位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分别奖励 10 万元,通过延续性认证再分别奖励 2 万元。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编制国家军用标准和国家军民通用标准,每项标准奖励 10 万元。

13.强化人才支撑。对年收入 40 万元以上企业人才,按贡献给予不超过其年度收入 5%奖励。每年输送 200 名骨干民营企业人员赴国内知名高校接受培训。推动民营企业与四川轻化工大学、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自贡职业培训学院等院校组建产教联盟。定期召开民营企业专场招聘会和组织外出招聘活动。争取开设彩灯设计等职称专业并纳入国家职称系列。

14.拓展市场空间。支持民营企业到境外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投资经贸活动。对我市企业控股的新设境外企业,给予每户最高 100 万元支持。鼓励企业参与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更多项目列入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目录和产品数据库,每年组织自贡地方特色产品境外市场拓展活动 2 场次以上。编制政府采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指导性预算,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中,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 60%以上预留给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给予 10%上限的价格扣除。支持参与政府采购的民营企业以保函代替保证金。有计划地将民营企业优质创新产品和服务纳入《自贡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更多进入政府采购和政府性投资的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15.扩大民间投资。对“退城入园”企业原址房屋及附着物进行征收补偿或收储,所得收入按规定享受政策性搬迁所得税优惠。落实兑现对民营企业招商引资政策。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对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不设置附加条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建立吸引民间资本投资重点领域项目库,召开重点领域引进民间投资推介会。支持民营资本参股或组建产业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资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

16.营造便捷高效政务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开办企业便利化,简化工商登记、刻章、申领发票等办理手续,加快“多证合一”“证照分离”改革,实现 80%的涉企审批事项“只跑一次”“一次办成”。试点推行新设商事主体“容缺登记”、建设项目“容缺补齐”制度,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到 5 个工作日内,将工程建设项目平均审批时限压减至 90 个工作日内。实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测绘“多测合一”。

17.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依法慎重审查民营企业创新创业行为、认定合同无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适用拘传罚款等强制措施、把握办案方式和时机,坚决遵循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原则,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犯罪处理,坚决依法甄别纠正产权冤错案件,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依法推动涉企刑事、合同、产权、金融、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破产(重整)案件妥善解决,全力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

18.尊重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大力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积极推荐优秀民营企业代表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荐优秀民营企业家在工商联、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中兼任相关职务。对全市民营经济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代表人士优先推荐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开展“新盐商”代表人物评选。邀请民营企业家、商会负责人列席和听证重要会议、重大决策及有关考察调研培训活动。探索设立“民营企业家之家”。建立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评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工作机制。

19.构建新型亲清政商关系。建立领导干部常态联系民营经济代表人士、企业、商(协)会制度,经常性听取民营企业反映诉求。建立正向激励、逆向约束和容错纠错机制,制定政商交往负面清单,鼓励领导干部与民营企业家坦荡真诚接触交往。严禁执行政策“一刀切”,不得随意实施检查和罚款、随意约谈民营企业、随意停水停电停气。加快妥善解决民营企业产权、土地、拆迁补偿、合同履约等遗留问题。

20.推动政策落地落实。成立自贡市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办事和协调工作,成为民营企业“娘家人”,设立政府服务民营企业作风专项举报热线。各区县、市级各部门根据职能在本意见出台后 60 日内制定落实措施和细则,确保落实到位,市委、市政府适时组织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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