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04
关注安全 关爱生命 以人为本 安全发展?xml:namespace>
自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曾利斌
第一部安全生产法诞生的背景
2002年6月29日颁布,同年11月1日施行
新法修改背景
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并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安全生产法》修改背景
《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实施以来,我国经济社会状况发生了深刻变化,安全生产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安全和发展的矛盾凸显,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针对这一状况,为更好地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必须修订安全生产法。2010年以来,国务院出台了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的一系列重要文件,这些重要文件要求需要上升为法律规定,并加强与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法律衔接。
二、新、旧《安全生产法》对比有哪些变化
从条款上看,旧法《安全生产法》共97条,新《安全生产法》共114条,新增加17条占15%,修改63条占55%,新增和修改条数占70%。从内容上看,有六个重大变化:
1、立法思路,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2、立法理念,强化以人为本、生命至上。
3、调整范围,作为安全生产基础法,强化了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
4、强化预防治本,重在预防,关键治本。
5、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负责人、管理人员责任。
6、加大安全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
三、新《安全生产法》增加和完善了哪些法律规定
(一)增加的十二个方面的法律规定:
1、增加了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职责。
2、增加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
3、增加了安全生产规划的规定。
4、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规定,将2005年以来,国家安监总局和财政部先后研究制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
5、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职责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应履行的七项职责。
6、增加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规定。
7、增加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的规定。
8、增加了劳务派遣有关规定。
9、增加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
10、增加了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规定。
11、增加了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
12、增加了严重违法行为公示的规定。
(二)完善的十个方面法律规定:
1、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2、完善了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规定。
3、完善了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强化了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4、完善了安全生产工艺设备淘汰目录的规定。
5、完善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
6、完善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租赁规定。
7、完善了应急救援基地、队伍建设和演练的规定。
8、完善了矿山井下、海上石油开采设备的安全管理规定。
9、完善了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和调查报告公开的规定。
10、完善了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加大了处罚力度,增加了处罚的额度,明确对事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同时处罚,扩大了处罚的高低限。
四、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重点内容
新安全生产法(简称新法),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主要有十大内容。
(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新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在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等方面,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重庆开县井喷事故)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明确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新法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
“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坚持“十二字方针”,总结实践经验,新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
(三)强化“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按照“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一是新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是新法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三是新法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三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
(六)建立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制度
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制度。
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在传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基础上,根据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借鉴国外现代先进安全管理思想,形成的一套系统的、规范的、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
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011年《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均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近年来,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取得了显著成效,工贸行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正在全面推进,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提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这必将对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升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八)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为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促进安全生产管理队伍朝着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国家自2004年以来连续10年实施了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21.8万人取得了资格证书。截至2013年12月,已有近15万人注册并在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
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
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
四是赋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的权力。
(九)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新法总结近年来的试点经验,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其他保险所不具备的特殊功能和优势:一是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赔付的资金来源,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目前有的地区还提供了一部分资金用于对事故死亡人员家属的补偿。
二是有利于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2005年起实施的高危行业风险抵押金制度存在缴存标准高、占用资金量大、缺乏激励作用等不足。目前,湖南、上海等省(直辖市)已经通过地方立法允许企业自愿选择责任保险或者风险抵押金,受到企业的广泛欢迎。
三是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
第一,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规定。
第二,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较大事故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重大事故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特别重大事故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一千万元至二千万元。
三是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
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 失职追责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的规定。(公司制、非公司、个体经营)
如何理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的含义?实践中应主要把握几个要素: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要负责,而不是仅仅负责某些方面或者部分环节。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到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都要负起责任,不能“选择性负责”。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概括性规定。
(一)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概括起来,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主要包括:
1、依法获得工伤保险的权利。
2、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的权利。
3、了解和掌握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4、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5、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进行紧急避险的权利,即可以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还有依照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
(二)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从业人员在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权利的同时,也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相应义务。主要包括: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3、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禁在作业过程中不佩戴、不使用或者不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自觉接受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所从事工作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
5、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01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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