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27
关于征求《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征求意见的通知?xml:namespace>
各会员单位:
在自贡市人民银行指导帮助下,通过自贡市商业银行与自贡市彩灯行业商会多次研究讨论比选,推荐出《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产品征求意见稿。现将草拟的《自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质押确认书》、《自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确认书》、《质押应收账款担保债务到期付款通知书》、《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的四份材料转发给你们。请各会员单位认真学习、仔细研究结合业务实际提出意见。务必于10月8日前返馈具体文字材料建议。
特此通知
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产品四份材料
自贡市彩灯行业商会
2016年9月27日
报:市工商联、市总商会
附件1:
自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应收账款质押确认书
致:自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贵行与 公司(卖方、出质人)双方签署的《最高额授信合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合同编号: )和卖方 年 月 日出具的《自贡市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申请书》,经核准,贵行同意向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卖方持有的下列应收账款债权将质押给贵行,担保有关贷款。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如下所示:
付款人名称 | 基础合同号 | 发票号 | 质押应收账款金额(人民币) | 应收账款付款日期 | 质押应收账款是否已设定担保 | 备注 |
合计 |
卖方和 公司(付款人)特此向贵行郑重承诺,在上述应收账款担保的借款全部偿还完毕前,非经贵行同意,卖方和付款人绝不对上述应收账款做任何变更或减免,否则付款人和卖方一同对质押担保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相互串通、逃避监督,致使应收账款未汇入贵行指定账户导致贷款无法偿还的,贵行除采取有关法律行动外,并继续保留对 公司(卖方、借款人)、 公司(买方)追究赔偿责任的权利,直至贷款本息清偿为止。
出质人:(公章) 付款人:(公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出质人一份,自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份)
附件2:
自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质押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确认书
致:自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我公司与 (卖方名称、出质人)签订的《 》(购销合同/协议/订单,编号: ),卖方(质押人、借款人)已完成下表所列合同项下的发货。根据卖方公司与贵行签署的《最高额授信合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合同编号: ),鉴于买卖双方交易产生的下列应收账款已申请在贵行质押贷款,我公司确认,如该应收账款担保的有关借款出现任何一期利息或本金没能按期偿还的情形,我公司将在接到贵行通知之日起 日内,按照贵行通知要求的时间和金额,将前述质押的应收账款项下有关到期应付款项直接付至以下所列账户,用以偿付卖方(质押人、借款人)对贵行欠付的借款债务,直至有关债务全部偿还之日止。
一、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
付款人名称 | 基础合同号 | 发票号 | 质押应收账款金额 (人民币) | 应收账款付款日期 | 质押应收账款是否已设定担保 | 备注 |
合计 |
二、直接付至以下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本确认书未经自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不得撤消和变更。
买方(签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买方一份,自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份)
附件3:
质押应收账款担保债务到期付款通知书
致: 公司(买方)
贵公司应付公司 (卖方)的下列款项已质押给我行,
且即将到期,现因该应收账款担保的《最高额授信合同》(合同编号: )项下的借款有关本金或利息出现到期未偿还情形,请贵公司依据 年 月 日向我行出具的《质押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确认书》(确认书编号为: )约定,将质押的应收账款项下的有关到期应付款项 元在应收账款到期日( 年 月 日)付至我行账户,用以偿还卖方欠付的借款债务: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我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如下:
付款人 名称 | 基础合 同号 | 发票号 | 质押应收账款金额 (人民币) | 应收账款付款日期 | 质押应收账款是否已设定担保 | 备注 |
合计 |
自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卖方一份,自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份)
附件4: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
出 质 人:
法定代表人:(企业填写此栏)
质 权 人:自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鉴于出质人与质权人已签订编号为 的《最高额授信合同》,出质人以其应收账款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为确保质权有效设立,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由质权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第二条 出质人同意,质权人自行确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出质人的基本信息、登记期限、主债权金额、质押财产等内容。
质押财产的描述:
第三条 出质人确认,本协议约定质押担保的主债权为《最高额授信合同》(编号 )项下的贷款债权,债权本金为 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清收债权的费用等。
第四条 出质人应核对登记信息是否准确无误,如发现登记遗漏、错误的,应及时通知质权人办理变更登记。出质人的注册名称或者证件号码等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质权人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质人同意并不可撤销的授权,当质权人发现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质权人可直接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事宜。出质人不再与质权人另行签订变更登记协议或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 出质人保证其提供给质权人的一切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否则,自愿承担赔偿责任。
出质人确认已按以下方式告知质权人自质押登记日起,以往所有有效的出质人名称或者出质人所有有效及曾经有效的证件号码。除本协议载明的现有名称及证件号码外,出质人其他名称及证件号码为: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出质人(签章): 质权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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