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灯行业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2020/09/08

关于转发自贡市税务局

彩灯行业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回复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8月13日,彩灯行业商会在金融支持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座谈会上,就我市彩灯企业税收相关问题提出了意见建议,得到自贡市金融工作局等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近日,自贡市税务局就《彩灯行业主要税收优惠政策》作出了回复。现将优惠政策内容转发给你们,各会员单位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信息。

特此通知

 

附:《彩灯行业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自贡市彩灯行业商会  

                    202091   

报:市工商联、市总商会

彩灯行业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的彩灯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收增值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

对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减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彩灯行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实行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半征收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创业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3年36个月,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对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自劳动合同签订并交纳社会保险的当月起3年36个月,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3年36个月,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合同签订并交纳社会保险的当月起3年36个月,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四、跨境销售货物和应税行为增值税优惠政策

境内的彩灯行业单位和个人出口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彩灯制品或原材料、半成品等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境内的彩灯行业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设计、转让技术等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的彩灯行业单位和个人销售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等服务,免征增值税。

五、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彩灯行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

六、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七、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八、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之间,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九、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

(一)疫情防控增值税优惠政策。

1.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2.免征增值税政策

(1)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快递收派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3.减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疫情防控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

纳税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

(二)停产停业一年以上,无经营收入来源或主要依靠房屋、土地租赁收入维持运转,纳税确有困难的;

(三)改制重组当年,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置原企业职工30%以上(含30%),承担较重社会责任,纳税确有困难的;

(四)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

“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所列鼓励类项目,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十一、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本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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