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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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府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进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现将《自贡市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政策措施》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特特此通知
附:《自贡市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政策措施》
自贡市彩灯行业商会
2016年6月13日
附件1
自贡市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
结构性改革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融资扶持力度
1.扩大企业应急周转资金规模。将市应急临时周转金规模扩大到3亿元,帮助更多企业转贷和降低转贷成本。(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市中心支行、自贡银监分局)
2.鼓励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资本市场融资的企业,在省补助基础上,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在新三板和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在省补助基础上,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3.实施中小微工业企业贷款贴息政策。对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的中小微工业企业1年期及以上贷款,按照省定政策给予企业不超过国家基准利率50%的贴息,单户企业贴息额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4.实施支农支小贷款奖补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三农”、小微企业增加贷款规模。对四区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条件的涉农增量贷款,参照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规定,按年度贷款增量的2%予以补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人行市中心支行、市政府金融办)
5.实施新增客户首贷奖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无贷款记录企业发放的首笔贷款,财政部门按实际发放贷款额度的1‰对经办金融机构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人行市中心支行、市政府金融办)
6.实施重点产业固定资产贷款奖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市域内新兴产业发展壮大、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军民融合产业深度发展的企业提供的固定资产贷款,财政部门按其实际发放贷款额的0.5‰对经办金融机构予以补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人行市中心支行、自贡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7.建立面向农村金融机构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自贡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
8.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信贷产品创新。开展排污权、碳排放权抵押贷款等绿色信贷业务,开发自主品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企业无形资产质押贷款业务,市、区财政根据贷款投放额度给予金融机构1%的补助。(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人行市中心支行)
9.建立实体企业贷款风险补贴机制。建立总规模5000万元的实体企业贷款风险补助资金,鼓励区县政府采取基金(基金池)分担或直接分担方式,对金融机构为创新创业、新兴产业、科技企业、中小微企业等贷款发生的损失给予风险补贴,区县财政负责审核并按约定予以补贴。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损失,按最高不超过损失额的60%予以风险补贴。(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人行市中心支行、自贡银监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政府农工办)
10.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小微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财政部门按保险超赔约定比例予以补贴。(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各区县政府)
11.鼓励国有担保机构开展定向业务。国有担保机构向支小再贷款名单内的企业提供担保时,按低于1.5%的标准收取担保费用,市财政按支小再贷款担保额的1%对担保公司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市中心支行)
二、分类推进去产能
12.推进淘汰落后过剩产能。在市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100万元用于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对主动压减产品无销路、能耗高、污染重、安全风险大、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和过剩产能企业,综合考虑压减退出产能量、时间进度和职工安置人数实行梯级奖补。(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13.支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除中央、省补助外,市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关闭煤矿给予奖补,6万吨及以下的退出矿井给予150万元奖补资金,6万吨以上的退出矿井给予200万元奖补资金。(牵头单位:市安监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14.清理处置“僵尸企业”。对长期停产、名存实亡的国有和国有控股、参股的“僵尸企业”停止给予补贴和保护等“输血”行为,尽可能多采取兼并重组、少采取破产清算方式逐步予以“出清”。(牵头单位:市国资委,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15.鼓励实施兼并重组。对收购破产企业或者对并购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产业转型升级,在收购、并购完成后一个纳税年度新增入库税金200万元以上的,按收购、并购资产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三、推进房地产去库存
16.调整居民家庭购房财政补贴政策。对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购房财政补贴,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给予200元/平方米补贴,非唯一住房的给予100元/平方米补贴。对农村居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再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补贴。(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17.加大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改革试点推进力度。鼓励和引导进城务工农民采取货币化安置方式自愿退出宅基地,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对农民退出的宅基地按市上制定的政策标准给予相应补偿,并对自愿申请整户登记为城镇居民的农户给予每户每亩2万元(按拆旧复垦面积计算)的养老保险补贴。(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18.加大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力度。扩大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对征收拆除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化安置;将棚改居民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补助标准由500元/平方米提高到700元/平方米,补助费用由项目实施业主承担,政府已发布征收决定的棚改项目按原政策执行;对棚改以外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可参照棚改政策补助标准执行,补助费用纳入征收成本;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推行货币化安置。(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
19.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去库存作用。推进住房公积金向城镇稳定就业新市民覆盖,支持就(创)业大学生、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等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全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保持在85%以上。(牵头单位:市公积金中心)
20.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项目规划调整。已全部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待开发商业用地,可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在符合规划和有关规定的条件下,经审批可转为商住、教育培训、幼儿园、康养、文化、旅游等经营性、公益性用地,其中,转为商住用地的,重新核定出让价款。(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
21.推进商业用房去库存。允许商住房地产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前提下,根据市场需求,将商业用房调整为商品住宅。已建在建的商业用房在不改变其他规划条件的前提下,经法定程序批准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可改变原建筑使用功能,用于教育培训、幼儿园、康养、文化、旅游等经营性、公益性用途。(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四、降低税负成本
22.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和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且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微企业免收增值税;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条件的鼓励类产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3.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依法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或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对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进行加速折旧;对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4.落实企业安置残疾人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5.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五、降低水电气和用地成本
26.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严格执行非居民用天然气最高门站价格每立方米降低0.7元的政策。对日用气3万方以上的园区或新增用户,创造条件推进转供改直供。(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27.落实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政策。对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用户的销售电价按0.7886元/千瓦时执行,对1—10千伏用户按0.7736元/千瓦时执行,对35—110千伏用户按0.7586/千瓦时执行。(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国网自贡供电公司)
28.落实宾馆饭店、餐饮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国网自贡供电公司、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29.实施小微工业企业厂房租赁补贴。对小微工业企业租赁生产厂房或其他闲置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给予实际支付厂房租金50%的租赁补贴,单户企业不超过15万元。(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30.支持盘活土地资产。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企业将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鼓励发展行业的,5年内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项目不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增加建设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31.实施用地“租让结合”。鼓励企业对所需用地实行先租用后出让,租用期满后,经审查符合出让条件的,可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减少企业一次性投入。(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六、降低用工成本
32.对企业社保缴费给予政策支持。继续执行40%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政策和失业保险费率下调政策;对经营困难企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1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20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稳定岗位补贴。困难企业经申请批准,可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积金中心)
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33.规范涉企收费行为。继续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时公布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清理规范中介机构收费。(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34.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全面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将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设立登记下放到四区。(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35.降低项目建设成本。对工业项目和鼓励类承接产业转移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实行包干制,按照每平方米20元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各种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非营利性养老、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免收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
36.发放小微工业企业服务补助券。对我市小微企业购买签约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融资策划、财税代理、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的,给予合同金额50%的资金补助,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八、支持创新和产业转型
37.建立总规模20亿元的高端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支持高端成长型产业和新型先导性服务业发展。(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
38.建立企业家奖励机制。对年度综合实力排名前10名的工业企业,给予每户企业负责人2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39.建立科技人员奖励机制。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第一主研单位,市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和中国专利金奖的第一主研单位,市政府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的第一主研单位,市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科技进步奖和专利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主研单位,市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对获得市科技进步奖和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40.推动企业提品质创品牌。对企业提品质、创品牌取得显著成绩的,除省上奖励政策外,市上予以相应奖励。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奖励企业100万元、50万元,对首次获得省、市政府质量奖的分别奖励企业20万元、10万元;对开展质量对标提升行动产品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标准经确认的,分别奖励企业25万元、1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四川省名牌产品的奖励企业5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的,分别奖励企业20万元、5万元;对新注册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新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每件奖励企业10万元;对新认证为有机产品、绿色食品的,分别奖励企业5万元、3万元;对获得国家知名品牌示范区、国家生态原产地保护示范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示范区、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核心示范区的,分别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5A、4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奖励经营管理单位50万元、2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和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奖励经营管理单位5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市政府农工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41.建立企业创新平台升级奖补机制。对新申报评定为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分别给予每户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设立市级研发机构的企业,每户给予5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42.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在市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1100万元,专项用于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信息化及“两化”融合发展项目补助。(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43.支持企业项目建设。对以民营企业为业主、政府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凡项目业主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部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44.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承接高校、科研机构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具有有效职务发明专利的科研成果在市内成功转化的,除省上补助外,市财政按企业购买研发服务合同交易额的5%给予后补助或贷款贴息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45.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科研人员带项目和成果到各类载体创新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晋升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权利。(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
46.支持农业转型升级。在市级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3000万元,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支持兴办劳动密集型农业小企业,支持返乡人员流转土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农业全程社会化服务、村邮电商服务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市政府农工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农牧业局、市林业局、市供销社)
47.促进旅游业提升发展。支持自驾旅游示范基地、旅游厕所、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重点示范项目、景区智慧旅游和景区清洁饮水设施等项目建设,在省项目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市上给予30%的配套补助。(牵头单位:市外事侨务旅游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48.支持产业项目开竣工。对列入市重大项目年度计划的产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按审核开工时间如期开工的,给予项目业主5—10万元补助;提前开工的,根据提前时间增加1—5万元补助;提前竣工的,根据提前时间给予1—5万元补助。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审核开工时间如期开工的,给予项目业主1—10万元奖励;如期建成并投产的,给予项目业主1—10万元奖励。工业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和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九、帮助企业拓展市场
49.增加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机会。引导采购单位在采购产品中优先考虑中小微企业,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产品的采购应占采购预算总额的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按照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中心)
50.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对参加惠民购物全川行、川货全国行、万企出国门三大活动的企业,在享受省上场地租赁费用补贴政策外,市上对交通费、货物托运费、人员差旅费实行包干补贴,每户企业补贴不超过7000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本政策措施有效期暂定为自印发之日起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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