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彩灯行业商会章程
自贡市彩灯行业商会章程?xml:namespace>
本章程经2019年4月26日自贡市彩灯行业商会
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社团的全称为“自贡市彩灯行业商会”,简称《自贡彩灯商会》。(以下简称“商会”); 第二条商会是联系彩灯企业、彩灯材料企业以及相关行业的非营利性群众组织,并接纳其他界别的单位及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社会组织;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和行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彩灯行业、商家、单位依法自愿结成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工商业繁荣为宗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商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高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刻认识“新时代中国特色文化,坚定文化自信,推动中华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牢把握新时代三大历史使命。 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贡彩灯。坚持发展多层次、宽领域对外彩灯文化交流格局,实施彩灯文化走出去战略,不断增强自贡彩灯文化影响力,展示自贡改革开放崭新形象。 深度挖掘自贡彩灯文化资源,把彩灯文化资源拓展为彩灯文化产业。发展彩灯文化产业集群,提升彩灯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弘扬中华彩灯文化,打造自贡知名文化品牌,形成彩灯文化产业,建设特色彩灯文化城市。 体现彩灯商会社会价值。引领非公有制彩灯企业健康发展,加强对彩灯企业的服务、咨询、指导和管理,引导其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发挥彩灯商会在经济转型中的引领作用。培育富有活力的彩灯产品生产经营机制,发挥市场在彩灯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加大组团抱拳出征的力度彰显自贡彩灯的合力,为彩灯行业发展繁荣提供强大动力。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自贡市工商联和登记管理机关自贡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会专、兼职人员和固定办公场所。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立在自贡市汇东路泰丰大厦12楼2号。 第二章 商会的主要任务 第六条商会的主要任务 1、团结和组织彩灯企业、商家,遵守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社会道德;起好政府部门与企业、商家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成为彩灯企业生存、发展和国际接轨的帮手;努力做好彩灯企业的指导、管理、助推和协调工作,培育良好的市场机制,发挥团体协调互助的积极作用,促进行业的发展。 2、坚持彩灯产业走特色化、差异化、多样化、品牌化道路,以科技创新与文化创意“双轮驱动”促进经济发展,全面提升自贡城市的文化内涵和文化品位。 3、深度挖掘历史文化资源,着力凸显地域文化特色,加快彩灯产业发展、促进资源型城市转型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将历史文化优势转变成产业优势,为资源性城市转型打造新的增长极,实现可持续发展。 4、加强彩灯文化理论研究,总结升华彩灯文化理论,提炼彩灯文化精髓,研究彩灯发展方向,弘扬彩灯文化传统。 5、努力解决彩灯文化企业面临的三个问题:(1)共同价值;(2)抽象继承;(3)现代阐释。经过现代文明的打磨和洗礼,让传统文化放射璀璨光芒。 6、加强行业管理:(1)组织开展学习考察、技能培训、企业等级评定、探索职工职称评定、制定行业技术检测、质量检验、价格测算、工资管理标准体系。推动行业和从业人员提升综合素质。(2)加强国内外相关方面的联系协作,做好行业发展的调查论证和信息收集整理传递,建立良好有效的信息交流平台,促进行业广泛推广、交流合作,组织举办展览、展示会及商务交流活动。(3)沟通、协调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部门间、企业与用户间、行业与行业间的联系,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7、推广先进经验、理念和科技创新,推进行业的产业化大发展大繁荣;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的行业法规,接受政府企业和商家单位委托,总结行业发展中经验,向有关部门提供建议和意见。 8、整合行业资源,为企业的生存发展提供支持,团结行业共同进步。规范会员的经营行为,促进行业自律;反映会员的呼声、愿望和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咨询等多方面服务。 9、鼓励和维护正当经营,做到公正、公平、合理、合规,发展良好的市场机制;坚持合法经营,打击假冒伪劣;制定可行的行规行约,协调同业关系,促进行业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10、加大彩灯文化宣传力度,加强理论调查研究,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开展业内咨询服务,组织编辑信息交流和行业性刊物、网站。举办行业相关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商会的会员主要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会员 企业会员是与彩灯行业有关的企业、商家、单位和相关团体,具有合法的注册登记手续,具有法人资格;承认和遵守商会章程,认真履行会员义务,自觉遵守商会商定的行业规范,按期缴纳会费,自愿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成为企业会员。吸收企业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企业。 二、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个人会员 工商企业的投资者、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以及在自贡、国内的知名人士、专家、学者,或特邀特聘社会贤达,或与本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选派代表作为个人会员。承认商会章程,支持商会工作,履行会员义务,本人申请经审核批准,为商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书面入会申请,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执委会授权机构审核通过; (三)由商会发给会员牌。 第十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商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个人会员享有上述权利; (二)有权要求商会按章程提供服务和支持; (三)有权要求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有权获得商会提供的信息和资料; (五)有权对商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六)有权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七)会员单位有权依据自身法人、机构变动而调换其代表人; (八)商会的决议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集体”民主与集中的组织原则。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执行商会决议; (二)支持商会工作,维护商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活动,反映工作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 (四)努力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为商会开展相关活动提供适当的支持和协助; (五)资助商会活动经费和基金; (六)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牌。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一年内无充分理由而一直不参加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的会员由秘书处向执委会通报并公告全体会员。 第十三条会员违背本会章程,视其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包括:批评、警告、通告、劝其退出商会;若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触犯刑律的行为,经执委会通过决定停止或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商会执委会成员; (三)审议执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商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和终止事宜。 (五)、设立财务监督委员会。 (六)、聘请商会政策顾问(市级领导),特邀业务专家顾问(行业专家)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主持,(根据会议议题,会长可邀请上级领导、特邀嘉宾、工作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到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会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执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和执委)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执行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是全体会员单位的最高议事和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执委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商议商会重大事项,研究行业发展重点活动;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五)通过聘任本会的名誉会员,决定会员入会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但不具备法人资格。 第十九条执委会会议,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执委会行使全体会员职权。会议按淡旺季每2—4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由会长指定人主持会议,召开执委会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用举手表决方式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商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四名,副会长若干名,执委若干名,监事长一名监事二名,财务监督委员会三名,同一利益关联核算单位不多兼任领导职务。实行民主选举可专职或兼职,如有变动由执委会会议决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守章程,政治素质好;有相当的学历和学识,有行业资深经历,有从事相应岗位类似的工作经验与较强的社会组织领导能力; (二)在全市彩灯行业内有较大的经济势力和经营影响力,有业务领导执行能力;能秉公执规,公正行事,热诚工作,在行业中具有商业品质影响力与大众公信力。 (三)会长由执委会选举产生,身体健康,能胜任领导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商会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因特殊原因需中途离任的,应提前提出书面报告,交执委会讨论同意,并在执委会推选出新的替补人选后,进行并完成工作交接,方能正式离任。 第二十二条商会副会长由会长提名,经会长办公会研究上报批准后,由执委会选举产生。商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特殊情况下可由秘书长担任,但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执委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执委会会议; (二)讨论并提出执委会议题、议案;检查会员大会、执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研究秘书处和工作部门提出的议题,检查秘书处实施工作计划的进展情况; (四)任命财务监督委员会委员、批准吸收单位会员、特邀会员;根据执委会授权,讨论决定临时事项; (五)代表商会参加重大活动和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商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5人,商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商会会长提名,会长会议审议通过,商会会长和商会秘书长不在同一单位产生,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守章程,政治素质好;有相当职务和学历与学识,有行业资深经历,有从事相应工作的经验与较强的组织执行力。 (二)懂业务、知法律、善文字,有较强的组织能力、执行能力和协调能力;能秉公执规,公正行事,热诚工作,在行业中具有商业品质影响力与大众公信力。 (三)商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商会会长提名,会长会议审议通过,报市工商联审批,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执委会提出规划目标,协调各方关系; (二)组织领导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执委会决议和工作计划; (三)设立和撤销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协调开展工作; (四)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执委会讨论决定; (五)负责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六)代表商会参加相关会议、重大活动和签署相关文件及其它重要事项,但应事前报请会长批示。 (七)负责上级和执委会交办的临时工作,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商会领导成员的罢免程序。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因违背本会章程的错误,有本会三分之一会员联名提出罢免要求,经执委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通过,给予罢免。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 (一)监事会由商会选举的3名监事组成,选举一名监事为监事长,监事可以是专兼职。监事的任期每届与商会同步,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在末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二)监事会对上级组织、商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商会会议召集和表决程序、表决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和商会章程规定;检查商会财务,必要时聘请审计机构对商会财务活动进行审计;对商会管理人员执行商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有权要求商会管理人员就特定事项作出解释。 2、当商会管理人员涉嫌违反法律、商会章程规定、商会决议,损害商会利益时,对涉商会管理人员进行调查,责令商会管理人员纠正;对严重违反法律、商会章程、商会决议、滥用职权、渎职的商会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提议召开临时商会会议,在商会不履行商会章程规定的召集商会会议;向商会提出议案。 4、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商会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5、商会决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三)监事会应当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并主持;监事长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责时,其他任何一个监事均可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接到开会通知的监事应当按照通知的要求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作出决议、决定应经全体监事同意。监事会会议应当就年度、季度、月度工作任务和监事分工作出决议。 (四)监事会会议可以决议对商会特定事项、特定人员立案调查。监事会会议决议要求监事对调查活动保密的,监事必须保密。监事履行调查职责时,商会管理人员必须配合调查,接受询问、交出有关资料。商会管理人员拒绝配合监事调查的,监事会可以决议立即中止相关人员的职务、封存其保管的档案资料。 (五)商会管理人员被监事会决议中止职务的,商会应立即指定代理人,临时代行商会管理人员职责。监事会认为被调查人员构成犯罪的,应当向司法机关报案;经过调查,没有违反法律和商会章程行为的,监事会应当向被调查人员赔礼道歉;调查证实商会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应召集商会会议,向商会报告调查结果,并提出处理方案。 (六)监事会立案错误不受追究。 (七)监事参加商会会议。商会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商会承担。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健康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条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一条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本会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收支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经 费 第三十三条商会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会费; (2)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自愿捐赠; (3)有关方面的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商会设立的实体机构上交的管理费用; (6)利息;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缴纳会费标准及交纳办法:1.会长单位6万元, 2.常务副会长单位1.5万,3.副会长单位1万元,4.监事长单位1.万元,5..执委单位0.5万元,6.会员单位0.25万元,7.个人会员0.1万元,8..邀请的专家、学者、特邀代表不缴会费。 会费交纳按年度计算,所缴会费不再退还,每年1月至12月为一年度,会员应于每年的第一季度交纳当年会费;加入商会的会员在6月30日前加入的,实足交纳年度会费,7月1日以后加入的减半交纳。 第三十五条商会经费管理办法:必须本着勤俭办事业原则,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一支笔审批,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须实行会计监督,调动或离职时须进行审计完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商会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主管单位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并提交执委会审查。 第三十八条商会的资产、经费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划拨,商会所属机构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三十九条商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相关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执委会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会员大会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商会因情况变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商会完成清算工作,报请原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商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9年4月26日自贡市彩灯行业商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或今后修改后的章程,经执委会通过生效,解释权属自贡市彩灯行业商会执委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9年4月26日